从“败诉边缘”到“翻盘逆转”——张德华律师用专业点亮希望的灯

在很多人眼里,打官司是一件“看不见尽头”的事。尤其当你面对的是房地产公司、复杂的合同条款、以及一纸对自己不利的判决时,那种无助感,足以让人彻夜难眠。陈芳就曾深陷这样的困境。
一场本以为稳赢的官司,却连输两场
几年前,陈芳拿出多年积蓄,在大连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她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88万多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经过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她。
然而,到了交房日,房子并没有如期交付。开发商迟迟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陈芳多次沟通无果,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她先是在2012年1月向开发商发出了《解除合同及退房通知书》,随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但让陈芳没想到的是,案件一审、二审,她接连败诉。法院认定开发商组织的竣工验收符合合同约定,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在后续的再审申请中,她依然被挡在门外。
走投无路时,她找到了张德华律师
三场官司,三次败诉。陈芳几乎绝望。她开始怀疑:是不是自己真的没有道理?是不是法律真的不保护普通购房者?
就在她准备放弃的时候,经朋友介绍,她找到了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的张德华律师。
张德华律师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花了整整两天时间,把陈芳从一审到再审的所有材料反复梳理了一遍。他注意到一个关键细节:虽然开发商组织过所谓“竣工验收”,但涉案房屋并未取得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认为“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就是交房的合格标准。但张德华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才是房屋可以合法交付使用的法定前提。
抓住核心法律点,扭转案件走向
张德华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他不再纠缠于合同条款的字面解释,而是直击房屋交付的法定标准问题。他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
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应当理解为符合法律强制性标准的合格,而非开发商自行组织的“内部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是国家法定的交付前提,未备案的房屋不具备合法交付条件;
开发商在未取得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通知收房,属于根本性违约,购房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在庭审中,张德华律师引用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层层递进地论证了“竣工验收备案”在商品房交付中的法律意义。
他的发言逻辑严谨、法条清晰、语言有力。法官多次就他提出的法律依据进行核实,最终采纳了他的核心观点。
胜利的意义:不止是陈芳一个人的胜利
最终,在张德华律师的专业代理下,陈芳的案件迎来了彻底翻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明确认定:竣工验收备案是房屋交付的法定前提,未取得备案证明即交付房屋,构成违约。陈芳的合同解除请求得到了支持,开发商被判令承担相应责任。
从一审、二审的连续败诉,到再审的全面翻盘,陈芳感慨地说:“如果没有张律师,我这辈子可能都不会相信法律了。”
十六年专业沉淀,铸就值得信赖的民商事律师
张德华律师,法律硕士毕业,现为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业十六年来,他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涵盖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
他不仅担任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更在2020年至2025年间多次被评为辽宁省优秀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2021年被大连市司法局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24年被大连市沙河口区委、区政府特聘为法律顾问。
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张德华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复杂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股权争议等案件。他代理的华夏银行金融借款、担保、破产等系列案件,标的额超过三亿元,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他代理的大连三寰集团、大连瑞鑫房地产、大连逍盛贸易有限公司、大化医院等单位的案件,均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你的案件,值得更专业的对待
每一份合同背后,都是当事人实实在在的期待;每一场官司背后,都可能是一个家庭的命运。
张德华律师始终坚持: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保护普通人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如果你也正面临合同纠纷、房产争议、债务问题,不妨像陈芳一样,给专业一次机会,也给自己一次翻盘的可能。
张德华律师 联系方式
电话:13390505650 / 17741190646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代服务业大厦7楼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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