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精准定性,守护公正——张德华律师经典案例解析:从行为对象把握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适用边界
在刑事辩护中,罪名的准确认定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轻重,更关乎法律的正确实施。当暴力阻碍执法行为发生时,究竟应以袭警罪定罪,还是适用妨害公务罪?这一看似细微的定性差异,可能导致刑期的重大差别。
近日,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德华律师团队经办的“李某等妨害公务案”成功实现罪名变更,公诉机关原指控的袭警罪被法院依法纠正为妨害公务罪,三名被告人获刑从轻,充分体现了张德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对法律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和对当事人权益的有力维护。
案件回顾:一次暴力抗法引发的罪名争议
2022年5月9日晚,某派出所副所长带领民警及辅警在某村委会巡查非法捕捞行为。被告人李某、李某1、李某2等人赶到现场,采用拉拽、阻拦、殴打、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四名辅警不同程度受伤。
公诉机关以袭警罪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然而,张德华律师团队在仔细研判案情后发现,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行为对象是人民警察还是辅警?这一区别将直接决定罪名的适用与量刑的轻重。
律师视角:严格区分行为对象,精准界定罪名适用
张德华律师团队在辩护中紧扣以下核心观点展开论证:
行为对象决定罪名性质:袭警罪的保护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辅警不属于人民警察的法定范畴,不具备独立执法权。
辅警不能成为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尽管辅警在配合执法时辅助行使人民警察的职权,但从立法意图和法律体系解释出发,不宜将辅警纳入袭警罪的规制范围。否则,不仅可能赋予辅警事实上的执法权,也与《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相悖。
本案应适用妨害公务罪:三名被告人的暴力行为针对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袭警罪,属于定性不当。
量刑情节的充分运用:被告人李某1、李某2具有自首情节,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虽有犯罪前科,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亦应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纠正定性,依法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张德华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
纠正罪名定性:袭警罪的行为对象是人民警察,而本案的犯罪行为对象是辅警,不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袭警罪定性不准,予以纠正。
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三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辅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依法从轻量刑: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李某1、李某2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启示:罪名之辩,关乎自由与公正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明确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适用边界: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人民警察,辅警不能成为该罪的行为对象。暴力阻碍辅警执法的,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体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罪名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公诉机关的定性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体现了司法对法律构成要件的严格把握。
彰显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在看似简单的暴力抗法案中,罪名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刑期长短。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够从法律构成要件出发,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裁判结果。
张德华律师:以专业立身,以精辩维权
作为执业十六年的资深律师,张德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深谙“罪名之辩,重于泰山”的道理,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精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不仅是技术活,更是一场对法律精神的坚守。”张德华律师表示,“每一个罪名认定的背后,都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我们追求的,不仅是胜诉,更是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的公平正义。”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联系张德华律师团队,我们将以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为您维护合法权益,守护法律公正。
电话:13390505650 / 17741190646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代服务业大厦7楼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