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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不应被辜负——张德华律师经典案例解析:劝架致害的责任认定与见义勇为的司法保护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6 19:29:13点击:33

在邻里纠纷、突发冲突中,总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用善意化解危机。然而,当劝架者自身在劝阻过程中受伤,谁来为这份善意“买单”?

近日,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德华律师团队经办的“劝架致害责任认定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依法认定劝架人周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其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应由冲突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善意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案件回顾:一次善意劝架引发的腰椎骨折

2021年4月的一个深夜,周某某的邻居罗某某与李某某在某茶庄内发生激烈争执并互殴。周某某闻讯上前劝解,将两人分开并搀扶因情绪激动瘫坐在地的罗某某。不料,罗某某在激动中用脚蹬踹李某某,致使搀扶他的周某某倒地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住院治疗并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罗某某曾探望周某某并支付8500元,李某某亦出具承诺书表示愿分担部分费用。但对于周某某主张的36万余元损失,双方就责任划分产生争议。

律师视角:见义勇为者不应自担风险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劝架导致自身损害,责任应如何分配?劝架人是否应自担部分责任?

张德华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时,紧扣以下关键点展开论证:

  1. 定性为见义勇为行为:周某某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深夜主动劝解系出于保护邻居、防止冲突升级的善意,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2. 厘清因果关系:现场视频及证人证言显示,周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罗某某在情绪激动下的蹬踹行为。罗某某既是直接侵权人,也是受益人;李某某虽未直接侵权,但其酒后激烈争吵引发冲突,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

  3. 排除劝架人过错:周某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劝解行为,其注意义务不应苛求。即使从事后理性人角度判断存在一定疏忽,亦不应认定为过错,否则将打击社会公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法院裁判:冲突双方各担50%,善意劝架者无责

一、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均采纳了张德华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

  • 罗某某、李某某虽无共同侵权故意,但各自实施的行为共同导致周某某损害,应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周某某作为善意劝架人,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不应自担责任;

  • 扣除罗某某已付款项,罗某某需赔偿172395元,李某某需赔偿180895元。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周某某睦邻友好、守望相助的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理应得到救济。”

案件启示:让善意有保障,让正义有回响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 明确劝架行为的法律性质:劝架属于见义勇为,劝架人因此受损,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确立责任分配规则:在无法区分直接侵权人时,可认定纠纷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 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充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也要避免给受益人增加过重负担,法院应综合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经济状况等因素审慎裁量。

张德华律师:以专业守护社会正能量

作为执业十六年的资深律师,张德华律师不仅精通刑事辩护、民商案件,更在侵权责任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他深知,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每一次判决都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行。

“法律不仅要定分止争,更要引领社会风尚。”张德华律师表示,“当善意受到伤害,法律应当成为最坚实的后盾。”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因见义勇为、劝架等善意行为遭受损害,欢迎联系张德华律师团队,我们将以专业法律能力为您维权,让善意不被辜负,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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